急诊抢救之血液透析与灌流
血液透析及血液灌流是临床上最常见的用于治疗急性中毒的血液净化技术。是通过溶质弥散来清除毒物或药物,故仅适用于水溶性、不与蛋白或血浆其他成分结合的物质,对中大分子量的物质无效。对脂溶性高、易与蛋白质结合的药物和毒物,HP的清除效果要明显优于HD,这也是在抢救严重药物和毒物中毒时常首选血液灌流的主要原因。另外,因某些中毒导致急性肾衰或在原有肾功能衰竭的基础上又发生急性药物中毒时,血液灌流和血液透析两者可以联合应用,这样既可收到血液透析清除水分和尿毒症毒素,纠正电解质和酸碱紊乱的效果,也可达到清除特殊毒物的目的。血液灌流对非脂溶性、伴酸中毒的药物,如醇类(甲醇、乙二醇), 水杨酸,含锂、溴化合物药物的作用则不如血液透析,故必要时应当考虑联合治疗。
适合血液透析联合血液灌流治疗有:两种以上毒物中毒者;未知毒药物中毒者;并有肾、肝功能衰竭或伴多器官功能障碍者;水、电、酸碱平衡紊乱及水肿、水中毒;中草药、动植物中毒;重金属盐类或重金属与结合剂复合物,是无法单独由血液透析或血液灌流所去除的。
基本原理:将患者血液引出体外,通过血液净化装置的“净化”作用,清除患者体内的药物或毒物。
血液净化救治中毒的机理
1、清除毒物: 就理论而言,凡可经肾脏滤出的药物或毒物皆可采用血液净化疗法将之清除;
2、维持及替代重要脏器功能,特别是肾脏、肝脏功能;
3、维持内环境平衡:生命体征、水、电解质平衡。
血液净化治疗的最佳时机:一般药物或毒物中毒在6~8小时内。中毒后到采用血液净化的时间长短会影响治疗效果,原则是只要有血液净化的指征就应尽早进行,治疗越早效果越好。
血液净化救治中毒的适应症
1、血药浓度达到或超过致死量者;
2、药物或毒物种类、剂量不明者;
3、无特异性对症解毒药者;
4、两种以上药物、毒物中毒者;
5、病情进行性恶化或出现意识障碍、呼吸抑制、低血压、低体温者;
6、机体对毒物清除功能障碍如肝、肾功能不全者;
7、血液净化清除率高于内源性清除者;
8、毒物对内环境有严重影响或有延迟效应(甲醇、乙二醇、百草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