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腿综合征诊疗指南
不安腿综合征(restless leg syndrome, RLS)是一种常见的神经系统感觉运动性疾病,显著影响患者的睡眠及生活质量。1685年ThomasWillis第一次描述了RLS,但直到1945年,Karl-Axel Ekbom才在他的开创性专著“不安腿(Restless
Legs)”中提出了诊断标准。为纪念他们,国际上RLS也称为Willis–Ekbomdisease
(WED),即RLS/WED。之后,RLS经历了多次诊断标准的修改,最新的是2014年国际RLS研究小组(the International Restless
Legs Syndrome Study Group,IRLSSG)提出的RLS诊断标准共识[1](表1)。
表1.
RLS的诊断标准
table1.
The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LS
必要的诊断标准(必须具备以下5项)
1.
活动双下肢的强烈愿望,常伴随着双下肢不适感,或不适感导致了活动欲。
2.
强烈的活动欲,以及任何伴随的不适感,出现于休息或不活动(如患者处于卧位或坐位)时,或于休息或不活动时加重。
3.
活动(如走动或伸展腿)过程中,强烈的活动欲和伴随的不适感可得到部分或完全缓解。
4.
强烈的活动欲和伴随的不适感于傍晚或夜间加重,或仅出现在傍晚或夜间。
5.
以上这些临床表现不能纯粹由另一个疾病或现象来解释,如肌痛,静脉淤滞,下肢水肿,关节炎,下肢痉挛,体位不适,习惯性拍足。
RLS临床病程的分类(Specifiers
for clinical course of RLS)
慢性持续性RLS(chronic-persistent
RLS):最近一年内,未经治疗的患者出现症状的频率为平均每周两次或以上。
间歇性RLS(Intermittent
RLS):症状出现的频率为平均每周少于两次,且一生中至少有过5次RLS活动。
RLS为症状学诊断,不安腿的症状常影响双下肢,也可仅累及单侧下肢,上肢或身体其他部位。患者有活动双下肢的强烈愿望,这是诊断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不适感既不充分,也非必要。活动可很快缓解症状,且一般在活动过程中症状不应反复或加重。当病情十分严重时,活动引起的症状缓解就会不明显,傍晚或夜间的症状加重也可能并不显著,但这些特征在疾病早期必须出现过。以往RLS的诊断标准仅为前4项,增加类似疾病或现象的排除诊断可提高特异性。诊断标准第5项中的疾病或现象几乎满足前4项标准,但只有病人的症状不能纯粹由此来解释时,才应诊断RLS。RLS患者也可合并这些疾病,此时RLS症状的严重程度、累及范围要超过这些疾病本身。我们在行RLS流调时发现这些疾病常与之混淆,我们在临床实践中也尤需注意鉴别。
新的诊断标准附加了病程和严重性的诊断。根据症状发生的频率将病程分为慢性持续性RLS和间歇性RLS(表1)。但是,这些临床病程的标准不适用于儿童和诱发的RLS患者(妊娠或某些药物)。这些情况下RLS症状发生的频率更高,但仅限于此特定情况的时间段。不同的RLS患者,其症状的严重性不等,可不同程度的影响患者的睡眠、精力、活力、日常活动、行为、认知和情绪,从而对患者的社会功能、职业、教育或其他重要的功能领域造成显著的困扰或损害。
更新的RLS诊断标准为我们提高了诊断的有效性。分类和严重性诊断也为将来RLS研究定义目标人群提供灵活性,有利于进一步探明RLS的病因及病理生理,也为RLS的预防及治疗奠定基础。